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3-10-03

2、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

2016 年2月22 日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 信甬鄞银最保字第 HB206 号). 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为确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债权人)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07

5 有限公司(债务人),在2016 年2月22 日至

2019 年2月22 日期间所 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即 主合同 )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 现,本公司愿意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债权人同意接受本公司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主合同 债务人在

2016 年2月22 日至

2019 年2月22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 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本公司在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 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 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2月14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

1、为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①决定为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 信)为15,000 万元;

②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③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07

6 ④批准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此项担保最高额度 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董 事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2、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 议: ①决定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 (综合授信)为8,000 万元;

②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③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④批准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此项担保最高额度 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董 事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已于

2015 年2月1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登载.

五、其他

1、截止目前,本公司正在履行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12 年6月21 日、2014 年6月25 日、2014 年7月9日、2014 年9月24 日、2014 年12 月16 日、2015 年2月7日、2015 年3月25 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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