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3-10-11 |
1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 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行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 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 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 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
2016 年黔西南州兴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 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 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 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信用综合承诺 发行人、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对本期债券发行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书的 承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 年黔西南州兴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简称
16 兴安债 ) .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3.90 亿元.
(三)债券期限:7 年期.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年利 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 内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由发行人 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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