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10-18 |
2 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与取消学籍者的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原人 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二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 本校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研究生应在各学期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时 间到研究生部或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按时 注册超过
2 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 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 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学习、科研及其 他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 准而缺席者, 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 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填写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 请假单 , 经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批准;
请假 一周以上两周以下, 经导师同意, 由学院或研究生部分管领 导批准.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 未办理销假者, 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请假单留存培养学院或研究生部. 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出国 (出3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 行.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含学位课不到
70 分)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课程一律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 生部批准.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 ,必 须在考前持有充分证明,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研究生 部批准.第十条 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 案,不得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转专业、转导师. 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由转出、 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及学院 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需转导师者,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转出、 转入双 方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分 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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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其它情况确需中断学习者, 应予以办理休学或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由本人提出,由 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
6 周以上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传染性 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治疗期和医生建议休养期
6 周以上者;
(三)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6 周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 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 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 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务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 者,需同时提交校医务所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 议) ,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 核.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或学院给予注册. 第十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 交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