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10-18 |
5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中期考核或阶段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 位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 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而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 动,或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
2 周以上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
2 周而又无正当理由 的;
(七)自费出国留学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上一条第
(一)、
(二)、
(三)、
(五) 、
(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及
第一章第二条取消其 学籍处理, 由研究生部提出拟处理意见, 先通知研究生本人 ;
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学校将处理意见在研究生部网页公布2 周, 视同已通知本人;
通知后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 经导师、 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部办理其退学手续. 上一条
(四)、
(七)、
(八)款自愿申请退学的6处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还需附校医 务所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 ,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 签署意见,由研究生部办理其退学手续.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籍.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分管校长专门会 议研究后执行,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对无法送交本人的退学决定文件,在学校公布后视同 已送达.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 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生回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学的,其户口和档案退回原工作 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对学 生违纪处分的申诉程序办理申诉.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 扬.具体按《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 给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
5 种:警告、严重
7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 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 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 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 手续并离校,户口迁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 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