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8-03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车险产品汇编(2010) 二O一O年六月

1、 企业财产保险

4 1.

1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2010 版)条款.4 1.2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2010 版)条款.13 1.3 计算机保险(2010 版)条款.22 1.4 计算机保险附加险(2010 版)条款.31 1.5 财产一切险附加险(2010 版) (仅适用于银达物业项目)条款.34 1.6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2010 版) (仅适用于银达物业项目)条款.44 1.7 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2010 版)(仅适用于华润大厦项目)条款.49 1.8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2010 版)(仅适用于华润大厦项目)条款.51

2、 工程保险

55

3、 责任保险

56 3.1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2009 版)条款.56 3.2 医疗责任保险(2009 版)条款.61 3.3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2009 版)条款.67 3.4 电梯责任保险(2009 版)条款.70 3.5 个人责任保险(2009 版)条款.76 3.6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2009 版)条款.81 3.7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2009 版)条款.89 3.8 物流责任保险(2009 版)条款.90 3.9 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2009 版)条款.97 3.10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2009 版)

100 3.11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恐怖活动条款(2009 版)101 3.12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2010 版)条款.102 3.13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0 版)条款.109 3.14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2010 版) (仅适用于银达业务项目)条款.114 3.15 公众责任保险(A 款) (2010 版)条款.121 3.16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2010 版)条款.128 3.17 雇主责任保险(A 款) (2010 版)条款.129 3.18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2010 版)137

4、 货物运输保险

139

5、 船舶保险

140 5.1 协会船舶建造保险(中英文)条款.140 5.2 协会船舶建造保险附加保险(中英文)条款.158 5.3 船舶建造保险(2010 版)条款.163

6、 家庭财产保险

168 6.1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0 版)条款.168 6.2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2010 版)条款.175

7、 保证保险

186 7.1 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2010 版)条款.186

8、 意外伤害保险

193 8.1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仅适用于建行共保项目)条款.193 8.2 信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 款) (2010 版)条款.200 8.3 信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 (2010 版)条款.210 8.4 信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2010 版)条款.220 8.5 信达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10 版)条款.231 8.6 信达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0 版) (仅适用于国旅项目)条款.242

9、 健康保险

255 9.1 信达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10 版)条款.255 9.2 信达新型农村合作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10 版)条款.262 9.3 信达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0 版)条款.269

1、 企业财产保险 1.1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2010 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10]N27 号)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依法登记、 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 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 由其所有 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 包括以下 四类:

(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摊铺机;

(四)其它设备.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 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 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

(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 违法活动的;

(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 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 失行为、违反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行为或违反施工作业的安全规程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碰撞、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倾覆;

(八)盗窃、抢劫、抢夺;

(九)自燃;

(十)人工直接供油、烘焙.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标的在被拖运过程中(自保险标的在起运地装上首个运输工具时起至在目 的地卸离最后一个运输工具时止的整个期间)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

(五)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

(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七)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八)保险标的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九)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 一切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 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十二)需经常更换的工具或配件,如打击锤、钻头、皮带、绳索、金属线、橡胶轮 胎等的单独损坏;

(十三)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 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十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五)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 用;

(十六)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

(二)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 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 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 折旧.年折旧率为 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 率最高不超过 80%) .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适用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年费率计算. 投保短期保险的, 按保险期间和短期 费率表规定计收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应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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