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10-20 |
1 2 0万吨/ 年以下的, 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联合批复减量 重组方案, 并报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各市人民政府、 省直有关部门、 各省属 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批复文件有序推进.对保留煤矿净增能力1
2 0 万吨/ 年及以上的, 综合办公室和煤炭行业办公室联合上报国家能 源局履行核准手续. ( 三) 方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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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重组煤矿关闭.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不需要改造建设 的, 减量重组方案批复后, 资源相邻的被重组煤矿依法停产停建, 其矿井实施关闭;
减量重组保留煤矿需改造建设的, 经批复的初步 设计中明确不利用的所有井筒和提升、 通风、 供电等设备设施、 地 面生产系统等建( 构) 筑物, 在煤矿开工建设前关闭( 拆除) 到位. 被重组煤矿关闭由企业组织实施, 参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 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做好钢铁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 规定的产能退出标准依 法进行验收、 公告.
2 . 保留煤矿生产建设.减量重组方案批复保留煤矿为生产煤 矿, 且净增能力不超过一个( 含) 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 可优先申请 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认定产能, 核定能力达到减量重组方案批复能 力的, 办理环保、 安全及其他相关手续后, 下发能力核定批文并及 时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 减量重组保留煤矿为建设煤矿或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 能力两个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 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 及时 完善地质报告、 环评报告、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手续, 建成后按程序组织验收、 申领证照和生产能力公告. 属于异地重组的, 在保留煤矿退出前, 可根据煤矿开发接续的 实际需要, 提前办理被重组煤矿生产建设相关手续.
四、 保障措施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
7 ―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煤矿减量重组工作.市县人民政 府、 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对本地区、 本企业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总负 责, 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全面负责煤矿减量重组工作的推进和 实施. ( 二) 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煤矿减量重组工作中 的职责, 各司其责, 协同推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采矿登记等工 作;
省环保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 工作职责负责减量重组煤矿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 城市规划区 重叠复核等相关工作;
省煤炭厅负责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规模、 服务 年限的确认、 汇总协调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履行相应 工作职责. ( 三) 简化审批流程. 煤矿减量重组方案批复后,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证 照换发、 改造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 优化审批流程, 深化 放管服效 改革, 积极推动煤矿减量重组工作. ( 四) 加强安全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 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减量重组建设、 生产、 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各煤炭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所属减量 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真正做到 真投入、 真控股、 真管理 , 切 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确保煤矿安全稳定. ( 五) 加大政策支持. ―
8 ―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等参与企业重组, 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进一步落实企 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 六) 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 强化考核, 将减量重组方案批复情况、 实施进展情况、 资源分期开发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自觉接受监督. ( 七)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各类媒体, 广泛宣传减量重组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策解 读, 回应社会关切, 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