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10-22 |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以 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和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 化程度的排名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技术规定(试行) 》 (HJ633-2012) ;
(三)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 (HJ663-2013) ;
( 四)《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
(五)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3-2005)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 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 程度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 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评价时段内空气质量达
2 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序在前 20%的城市, 不纳入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城市的排名.
(一)评价点位 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城市评价点位.
(二)评价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中规定的
6 个基本项目: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 (O3)、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
(三)评价浓度 SO
2、NO
2、PM
10、PM2.5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 的平均值,O3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C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第
95 百分 位数.
(四)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与评价的各项污染物 的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项质量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质量指数 Ii 按(式1)计算: (式1) 式中: ――指标 i 的评价浓度值;
3 ――指标 i 的标准值.当i为SO
2、NO
2、PM10 及PM2.5 时, 为污染物 i 的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当i为O3 时, 为日最大
8 小时平均的二级标准限值;
当i为CO 时, 为日均浓度二级标 准限值.
2、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计算方法按(式2)计算: (式2) 式中: ――综合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 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 即SO
2、 NO
2、 PM
10、PM2.
5、CO 和O3.
3、首要污染物 最大指数对应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最大指数计算方法按 (式3)计算. (式3) 式中: ――最大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 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 即SO
2、 NO
2、 PM
10、PM2.
5、CO 和O3.
(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 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 R――综合指数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
R 大于
0 代表空气质量变差,R 小于
0 代表空气质量改善,R 等于
0 代表 持平;
I 排名时段――排名时段综合指数;
I 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综合指数.
四、排名周期 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
空气质量变 化程度排名周期为半年.
五、数据统计要求
(一)数据统计规定 1.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 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