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10-26 |
2、事实依据及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控股股东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 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据查阅有限公司历次股东会决议、历次章程及工商档案, 公司在报告期初至股份公司成立前, 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0%,且柴荣峦及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初至股份公司成立前, 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第四 十八条中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在报告期初至
2016 年9月23 日,有限公司未设立董事会,一直由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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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峦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绝对影响.
2016 年9月23 日吉林华睿信基金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后,选举了柴荣峦、柴哲、柴博、白海涛、芦佳卉为有限公司董事,组建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柴荣峦 担任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过访谈柴荣峦、柴哲、柴博、白海涛可知:自2016 年9月23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各方未签订相关的 一致行动人意见书 ,但有限 公司的所有重大决定均依照柴荣峦的意思进行了决策. 由于柴荣峦先后担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并能够对有限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绝对的影响.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初至股份公司成立前, 柴荣峦通过选举,先后成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并能够实际支配有限公 司.因此,公司报告期初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柴荣峦.
3、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 公司报告期初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 柴荣峦先生的依据合理并充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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