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3-10-27 |
2018 年2月7日12:00 时止,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 年2月7日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8]22040001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8 年2月7日12 时,东北证 券已收到吉林森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422,280,000 元,上述 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东北证券在兴业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 (账号:581020100100004600) .
2018 年2月8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北证券在扣除承销费用后 向发行人指定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划转了认股款.
2018 年2月9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22040002 号《验资报 告》 , 验证截至2018年2月9日,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62,1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发行价格为 6.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22,28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6,57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15,710,000.00 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 62,100,000.00 元,新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3,610,000.00 元.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过 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10 月1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 复,并于
2017 年10 月14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信 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 露手续.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 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 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魏方、赵立勋、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 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 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