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11-03

2006 年5月31 日2006 年4月24 日至

2006 年5月25 日2006 年5月26 日、

29 日、30 日、31 日22006 年6月1日至

2006 年6月30 日2006 年6月1日至

2006 年6月26 日2006 年6月27 日、

28 日、29 日、30 日 最迟于该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公司应中国石化的申请完成该结 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

3

三、中国石化将于

2006 年4月20 日发布《关于扬子石化第一期余股收购的 提示性公告》 ,于2006 年5月30 日发布《关于扬子石化第二期余股收购的提示 性公告》 ,于2006 年6月1日发布《关于扬子石化第一期余股收购结果的公告》 , 并于

2006 年7月1日发布《关于扬子石化第二期余股收购结果的公告》 . 上述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即2006 年6月30 日之后,中国石化将依法办理 有关扬子石化的后续事宜;

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服务系统带来 的便利性.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4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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