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3-11-04

2)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3)东方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年综合授信人民币8亿元;

4)东方财务公司每年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成立于1992年9月18 日,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址哈尔滨市花园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吕廷福,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 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 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 同业拆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东方财务公司经审计总资产2, 008,338,213.90元,净资产538,297,617.69元,主营业务收入99,980,202.95元,净利润10,874,744.44元.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截至公告日东方 财务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持股比 例 东方集 团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43,700万元 43.70% 东方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0万元 30% 东方集 团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000万元 20% 东方国 际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6,300万元 6.30% 合计 100,000万元 100%

三、 《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1)资金结算服务;

2)存款业务;

3)综合授信业务 ( 含贷款、票据、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业务;

5)代理保险业务.

2、服务业务规模: 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所进行业务的交易限额原则设定如下: 1)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2)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3)东方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年综合授信人民币8亿元;

4)东方财务公司每年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价基本原则: 1)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结算业务手续费按同业银行中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存款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3)乙方向甲方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票据市场同期平均贴现利率;

5)乙方为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4、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或盖章)后,双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之日起生 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 《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主要目的是为充分利用东方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服务平 台,为公司农业板块粮食收储业务及其他农产品业务提供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的业务均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基础上进行,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 响公司财务及经营业务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2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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