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3-11-05 |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为 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就公司通过银行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工百川 )提供委托贷款逾期事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 状,法院已立案受理(以下简称 本次诉讼 ).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相关当事人 原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85 号 被告一: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工百川 ) 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华立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被告二: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 华工百川桂 林分公司 )
2 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新建区五号小区 负责人:黎国 2.诉讼请求 (1)判令华工百川偿还本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 (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 8.217%,从2016 年8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至2018 年4月24 日的利息为 1,532,158.42 元,罚息为 10,446,571.43 元,利息金 额以银行最后核准为准),以上应付本息金额暂合计为 61,978,729.85 元. (2)本公司对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拥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 A-12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桂市国用(2014)第600028 号)及地上建筑物 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由华工百川、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 3.案由
2015 年8月7日,公司与华工百川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 称 渤海银行 )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由本公司委托渤 海银行向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 70,000,000 元,贷款期限至
2016 年3月6日.合同约定年利率 8.217%,如逾期还款,则按原贷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同时,由华工百川提供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 A-12 号的土地使 用权(面积 29546.60 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面积 19096.94 平方米)作为抵押.
2015 年9月1日,华工百川还款 2,000 万元.2016 年3月1日,公司与华工百川、 渤海银行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贷款余额本金 5,000 万元偿还期限展期至
2016 年9月12 日.
2015 年8月7日,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渤海银行签订《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抵押协议(委托贷款类)》,由华工百川桂林分公司将其名下 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英才科技园 A-12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桂市国用
3 (2014)第600028 号)及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给渤海银行,作为上述委托贷款的担 保,并已办理土地以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现该笔委托贷款已逾期,华工百川尚欠本公司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罚息未归还.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依法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公司的 诉讼请求. 上述公司通过渤海银行为华工百川提供委托贷款事项、逾期事项的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