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1-10 |
12 个月内广电集团无计划再持有广电信息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电信息 299,394,738 股,占广电信息总股本的 42.24%.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09 年6月5日,广电集团与仪电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集团持有 的广电信息 299,394,738 股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
2009 年5月12 日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 会议及
2009 年5月13 日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股份转让协议》 于2009 年6月5日由广电集团与仪电集团在中国上海市订
8 立.
(二)股份转让的数量、比例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广电集团持有的广电信息 299,394,738 股股份,占广电 信息之股份总数的 42.24%,以及该等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广电信息股份转让价格以广电信息《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广电信息 A 股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 采用市价折扣法给与 10%折扣确 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为 3.59 元/股,转让总额为 1,074,827,109.42 元.
2、支付方式 仪电集团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广电集团支付全部股份价款 的30%(人民币 32,245 万元)作为首期股份转让款;
剩余股份转让款仪电集团应于股 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予广电集团.
(四)协议生效条件
1、广电集团股东会做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
2、仪电集团董事会做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
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批准广电集团向仪电集团转让广电信息 及广电电子股份;
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批准仪电集团受让广电信息及广电电子 股份;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广电信息转让豁免仪电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并对收 购报告书无异议;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广电电子股份转让豁免仪电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并 对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7、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广电集团转让广电电子股份;
8、 广电信息和广电电子实施关键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律文件所述的交易先决条件 全部得到满足(该等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广电信息和广电电子股东大会分别 做出批准关键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广电电子 实施关键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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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广电信息股份正式过户至仪电集团名下前, 双方应促使广电信息涉及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广电信息《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作 出.双方应促使广电信息的总经理及管理层按照广电信息《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 规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双方同意,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广电信息股份正式过户至仪电集团名下前, 双方以及广电信息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转让方、受 让方及广电信息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 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