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1-10 |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附加特殊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后,广电集团不再持有广电信息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 任何特殊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也不存在其它有关股份表决行使的安排.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广电集团所持广电信息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后,广电集团不再持有广电信息的股份,仪电集团通过受 让广电信息 42.24%股份而成为广电信息的控股股东,广电信息的实际控制人在本 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仪电集团为上海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主营业务为以电子和科学仪器产 品为主的生产及销售、不动产经营及金融类业务的投资控股.截止
2008 年12 月31 日,仪电集团总资产为 13,078,711,216.16 元,净资产为 5,011,408,569.70 元,资 产负债率为 44.73%,财务状况良好.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由于正常经营性交易活动产生的往来余额外, 广电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广电信息的负债.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 电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广电信息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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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买卖广电信息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 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