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3-11-13 |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2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 发布了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 的程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29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章启忠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 229,50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2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