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3-11-13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共计5人,代表股份65,8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3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 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签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月鹏 董一平
2015 年9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