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3-11-14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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