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11-15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自然人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陈 永生、黄元忠和香港易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将其 持有原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按照 1: 0.9903 折为公司股份, 折股后, 吴建新持有
2340 万股, 张逸芳持有
1170 万股, 黄高杨持有
780 万股, 郁正涛持有
780 万股, 陈永生持有 6―4―5
390 万股, 黄元忠持有
390 万股, 香港易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950 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6―4―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6―4―7 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