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11-15 |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6―4―9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 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6―4―10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