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3-11-15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 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6―4―8 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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