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3-11-19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5、托管协议:指《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 人名册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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