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3-11-22 |
及3(b) 国美在线,为本集团拥有60%权益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经营本 集团之网上购物平台(www.gome.com.cn).国美在线余下40%股权由国 美锐动持有,而国美锐动为一间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拥有之公司.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国美在线为控股股东之联系人及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 二零一六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之条款及年度上限 根阋涣甑谝幌钗锪鞣裥橹蹩,国美电器同意并将促使本集 团其他成员公司应国美在线不时之要求向国美在线提供物流服务 (包括向终 端客户提供一般商品之送货服务)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惟二零一六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 金额 (不包括增值税)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900,000,000元 (相等於 1,079,300,000港元) 、人民币900,000,000元 (相等於1,079,300,000港元)及人 民币900,000,000元 (相等於1,079,300,000港元) . 国美电器将按下列公式就所提供之物流服务收取年度服务费: 年度服务费=A/B*C 其中: ? A指国美在线於年内销售商品 (国美电器或本集团已就此提供物流服务) 产生之收入;
? B指本集团年内之总收入;
及?C指本集团年内产生之物流服务费用总额. 为减少计算物流服务费时收集数岸哉瞬姓杀炯叭肆,物流服务 费将按相关年结日起计30个营业日内按年度基准计算及支付. 二零一六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之其他条款与二零一三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 议大致相同,惟二零一三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项下提供之仓储服务将分离 出来,以促进本集团在线电子商务平台之规模快速增长及精简其配套业务服 务,详情见下文 「B. 仓储服务」 一节 「背景」 一段.
4 考虑到(i)二零一六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项下所收取年度服务费之计算公式 与二零一三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完全相同;
(ii)物流服务之收费乃按本集团 提供有关服务所产生之实际费用计算;
(iii)国美在线乃本集团之附属公司, 且其财务报表综合计入本集团之账目;
及(iv)下文载列之过往交易金额,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二零一六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按年度基准之 付款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物流服务之过往交易金额 截至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 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期间,有关物流服务之过往交易金额载列如下: 截至 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一五年 九月三十日 止九个月期间 人民币百万元 (百万港元) 人民币百万元 (百万港元) 人民币百万元 (百万港元) 年度上限 150.0 (179.9) 150.0 (179.9) 150.0 (179.9) (附注) 交易金额 11.7 (14.0) 18.8 (22.5) 16.3 (19.5) 附注: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整个年度. 二零一三年第一项物流服务协议及二零一三年第二项物流服务协议 ( 「二零一 三年物流协议」 )乃於二零一三年订立,旨在支持本集团之电子商务平台. 於订立二零一三年物流协议时,本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仅拥有相对较短之交易 历史,亦处於早期运营阶段.本集团电子商务业务一直为本集团增长最快之 业务分部,其商品交易总额 ( 「GMV」 ) (包括平台交易的GMV)於二零一四 年及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期间分别经历了同比84.41%及112.59%之显著增长.因此,於二零一三年对物流及仓储网络之需求规模远 小於目前.董事预计本集团电子商务业务将於未来几年继续迅速发展,而电 子商务业务之增长将令对物流服务之需求亦随之按比例增长.因此,建议年 度上限金额乃经考虑以下各项而厘定:(a)上述本集团电子商务业务预计之增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