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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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