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11-23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7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