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3-11-27 |
若发生离职情 形,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50%.
二、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 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 [2009]94 号)规定,以及江苏省国资委
2009 年8月6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南通 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 (苏国资复[2009]56 号) ,本公司国 有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承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分别将其持有的 175.7576 万股和 24.2424 万股(合计200 万股,占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三、截至
2009 年6月30 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3,029.65 万元.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 前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风险因素 中的下列风险:
(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到期的风险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本公司中成药产品中原有王氏保赤丸、正柴胡饮颗粒、金荞麦片、晕可平颗 粒、固本咳喘片五个品种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其中王氏保赤丸、正柴 胡饮颗粒、金荞麦片为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正柴胡饮颗粒、晕可平颗粒的保护 期已分别于
2008 年6月、
10 月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6 号 《中 药品种保护条例》 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限内仅 限于由获得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的企业生产,其他企业不得仿制,但超过 法定保护期限后将不再受保护,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
7 年,在保护期 满后可以再申请延长
7 年. 正柴胡饮颗粒和晕可平颗粒的保护期到期后其他药品 生产企业可对该产品进行仿制, 从而可能导致其市场竞争程度加剧、产品盈利能 力受到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三个中药保护品种均已处于再申请的保护期限内,上 述品种在未来五年内将面临保护期相继到期的风险.
(二)GMP 重新认证的风险 国家药监局修订的《药品 GM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已于
2008 年1月1日起 正式施行,较原标准更为严格.公司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水丸) 、散剂、糖浆剂的 GMP 证书已于
2008 年5月再次通过 GMP 认证,到期日为
2013 年5月5日;
公司原料药主要产品的原 GMP 证书于
2009 年3月15 日到期, 已于
2009 年2月再次通过 GMP 认证, 到期日为
2014 年2月19 日.尽管公司主要产品已通 过GMP 重新认证, 但如果未来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不能根据政策要求 在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方面提高水平以符合 GMP 认证要求,将可能导致 GMP 证书到期后发行人不能通过重新认证,无法生产相关产品,进而对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目录目录5
第一节 释义8
第二节 概览13
一、发行人简介.13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