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3-12-05 |
?? 近日,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公司" ) 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德破字第 4-4-B835 号《通知书》及(2015)德破(预)字第 8-1 号《民事裁定书》 ,获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 )已于
2015 年9月21 日裁定受理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二重重装" )重整一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德阳中院(2015)德破(预)字第 8-1 号《民事裁定书》主 要内容 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重重装 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立达化工" )以 被申请人二重重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及具有重整价值为由, 于2015 年9月11 日向德阳中院申请对被申请 人二重重装进行重整.德阳中院于同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二重重装,被 申请人二重重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 德阳中院查明:被申请人二重重装于
2001 年12 月30 日经四川 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 2,293,449,524 元,住所地位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
460 号.根据被 申请人二重重装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截至
2015 年8月31 日,二重重 装资产总计 13,417,251,138.25 元, 负债合计 17,954,618,835.88 元, 资产负债率 133.82%.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对被申请人二重重装享有 依法成立的到期债权且未获清偿. 德阳中院认为:被申请人二重重装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不能 清偿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对其依法享有的到期债权, 存在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 具有重整的必要及可能 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重整的主体 资格及具备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二款、 第三条、 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 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对被申请人二重重装的重整申 请. 该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德阳中院(2015)德破字第 4-4-B835 号《通知书》主要内 容 该院根据德阳立达化工的申请, 于2015 年9月21 日裁定受理二 重重装重整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大成律 师事务所担任二重重装管理人.请本公司在
2015 年10 月23 日前, 向二重重装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 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3 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 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 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二重重装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二重重装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德阳中院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