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3-12-05 |
8.《关于
2015 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9.《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和
2015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9.1 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
9.2 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等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无临 时提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臧欣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东李铃2015 年6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