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12-05 |
(二) 二一七年三月 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
258 号加州花园酒店 6F
电话:028-87689777 传真:028-87689777 邮编:610000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俊虹股份新三板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俊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川金股转字[2016]0321-2 号致:四川俊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担任贵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 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了川金股转字[2016]0321 号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俊 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川金股转字[2016]0321-1 号《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俊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第二次反 馈意见的要求,本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俊虹股份新三板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俊虹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 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均 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确认、承诺、 声明及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俊虹股份新三板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正文
1、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因为公司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机器设备前无经营 历史,所以设备供应商要求股东文翊以个人名义购买设备给公司使用, 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 (1)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方式、期 限等具体情况. (2) 关联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是否符合 《公 司法》 、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联担保的贷款额度、余额,被担保 方借款的实际用途,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及履约还款能力. (4)结合自 身及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情况说明该等关联担保是否对公司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请公司就该问题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 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 属不明的情形.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 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该等担保是 否构成关联方占用. (4)是否符合 公司治理规范 、 合法规范经营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挂牌条件. 回复如下: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 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