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12-05 |
2014 年12 月14 日,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与文翊签订《委托代理 合同》 ,委托文翊代为向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购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俊虹股份新三板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
4 买混凝土搅拌站.2014 年12 月15 日, 文翊与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 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 根据文翊提供的付款凭证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联重 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3月9日联合出具的 《声明》 :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系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 司的子公司,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于
2014 年12 月向湖南中联重科混 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购买混凝土搅拌站的意向,我方考虑到 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当时尚未实际投产经营,希望由其法定代表人及 股东文翊先生以个人名义代为购买,并由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文翊先生于
2014 年12 月15 日代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 向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一套混凝土搅拌站 (型号:HZS120),并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070914),成 交价
170 万元.截至
2017 年3月9日,文翊先生与湖南中联重科混凝 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
170 万元已全部付清,该《产品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成都俊虹建材有限 公司在合同中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解除,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 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 司及文翊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经查验成都俊虹会计资料,成都俊虹已根据发票将该混凝土搅拌站 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70 万元.该设备购买后实际安装在成都 俊虹所在的崇州生产基地并为成都俊虹使用. 另外,文翊出具《声明》 :本人文翊于
2014 年12 月14 日接受成都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俊虹股份新三板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
5 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个人名义向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 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搅拌站机器设备一套(HZS120).该混凝土搅拌 站设备系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本人与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不 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成都俊虹近两年不 存在诉讼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俊虹 的混凝土搅拌站资产权属清晰、证件齐备,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 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 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与文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中联 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3月9日联合出具的《声明》及发票扫描件,成都俊虹在购买该 混凝土搅拌站时尚未实际投产经营,因此根据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 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要求,委托文翊代为购买,且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 司已就该设备开具抬头为 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价税合计
17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翊已结清该混 凝土搅拌站的尾款. 经查验,成都俊虹已将该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