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12-05 |
170 万元, 且该设备购买后实际安装在成都俊虹所在的崇州生产基地并为成都俊 虹使用.另外,文翊出具《声明》 : 本人文翊于
2014 年12 月14 日接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俊虹股份新三板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
6 受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个人名义向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 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搅拌站机器设备一套(HZS120).该混凝 土搅拌站设备系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本人与成都俊虹建材有限 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成都俊虹的混凝土搅拌站资产不存在产权共 有及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该等担保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
2014 年12 月14 日,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与文翊签订 《委托代理 合同》 ,委托文翊代为向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购 买混凝土搅拌站一套.2014 年12 月15 日,文翊与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 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并由成都俊虹在该合同 中以担保条款的形式为文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 有限公司联合出具的《声明》 ,成都俊虹在购买该混凝土搅拌站时尚未 实际投产经营,因此根据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 要求,委托文翊代为购买.经查验,该混凝土搅拌站设备购买后实际安 装在成都俊虹所在的崇州生产基地并为成都俊虹使用,且成都俊虹已将 该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70 万元. 另外,文翊出具《声明》 : 本人文翊于
2014 年12 月14 日接受成 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个人名义向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 类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搅拌站机器设备一套(HZS120).该混凝土搅 拌站设备系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本人与成都俊虹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 俊虹股份新三板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
7 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成都俊虹委托文翊代为购买上述设备系成都 俊虹成立之初尚未实际开展经营的特殊背景下进行的,该设备实际为成 都俊虹购买、使用,目前已计入成都俊虹的固定资产,且文翊已声明该 设备系成都俊虹所有,其与成都俊虹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因此,该 担保不构成关联方占用. (4)是否符合 公司治理规范 、 合法规范经营 、 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 的挂牌条件. 根据 《公司法》 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成都俊虹此次在《产品买卖合同》中 为文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未召开股东会,存在瑕疵,但根据《委 托代理合同》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 设备有限公司联合出具的《声明》,此次购买系成都俊虹委托文翊代为 购买,实际购买人为成都俊虹,该担保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为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且时任全体股东已出具《声明》 ,认可该次担 保的效力,前述未经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已得到弥补. 另外,成都俊虹已于
2016 年7月成为俊虹有限的子公司,俊虹股 份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 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内部治 理制度,为公司提供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上的保障,成都俊 虹亦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