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3-12-07 |
3 个工作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 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 通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 、 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 工 程量清单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 发包人 和 承包人 ,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 招标人 和 投标人 进行理解. 10.11 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顺序解释;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 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 按招标公告 (投 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