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3-12-07 |
Leoch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Limited 理士国际技术有限公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 限公司) (股份代号:842) 关连交易: 铅酸蓄电池设备采购协议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本集团与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全部为本集团关连人 士订立采购协议.,本集团同意向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和他们的关连公司购 置若干铅酸蓄电池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3,600万元 (等约港币4,320万元). 鉴於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和他们的关连公司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和持有本公司之已 发行股本约74.0%之主要股东董李先生的全资拥有公司,故属於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 人士.因此,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交易. 由於总采购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有关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 则第14A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采购协议 日期 订约方 :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肇庆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力普拉斯电 源技术有限公司和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他们是本公司的全资附 属公司(作为买方);
及 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 (作为卖方) 事项 : 本集团同意向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和他们的关连公司购买 若干由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和他们的关连公司生产的铅酸 蓄电池设备.
2 代价 : 根晒盒,采购总金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等约港币4,320万元) .代价於本集团收到来自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和他们的关 连公司的铅酸蓄电池设备后,并在本集团发出验收确认书九十日内以现 金方式支付. 购买价格是通过公平磋商后厘定,并同意以由两名独立第三方在本集团 购买日之前得到类似的铅酸蓄电池设备的平均采购价8%的折让计算. 订立采购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销售、开发和制造铅酸蓄电池. 本集团已按照中国的环保要求一直更新及提升其铅酸蓄电池设备,并会继续更新及提升该等设 备.自2013年本集团已从董李先生控制的公司购买若干铅酸蓄电池设备,以确保本集团应用行 业中相关蓄电池设备先进技术,保证质量和准时交付有关铅酸蓄电池设备和保护技术机密等 目的而且也得到满意的效果.於2014年4月17日本集团与广东玛西尔签署了一份截至2014年12 月31日,总代价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协议关於购买若干蓄电池设备及相关产品,(有 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4年4月17日的公告). 故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乃於本公司之日常及一 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实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竟菊鲁滔冈,董李先生已放弃就批准本采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董事会相关决 议案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该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放弃就董事会相关决议 案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广东玛西尔、上海东裕、上海东明和他们的关连公司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和持有本公司之已发行 股本约74.0%之主要股东董李先生的全资拥有公司,故属於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人士 .因此,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交易.由於采购协议项下 拟进行交易按合并基准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有关交易仅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理士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於联交 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之相同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