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3-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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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8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致: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325/FY/2016-245 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黑龙江特通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黑龙 江特通电气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法律服务协议书》 , 担任黑龙江特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 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黑龙江特通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以及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目录释义3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5 正文6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7
四、 公司的设立
9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2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七、 公司股本及演变
18
八、 公司的业务
2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0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45 十
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9 十
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6 十
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7 十
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9 十
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0 十
六、 公司的税务.63 十
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5 十
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0 十
九、 推荐机构.70 二
十、 结论性意见.7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特通电气、公司 指 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特通有限 指 黑龙江特通电气有限公司,系特通电气前身 特通商务 指 哈尔滨特通商务服务企业(有限合伙) ,系特通电 气的企业股东 未名投资 指 北京未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 系特通电气的企业股 东 华远软件 指 哈尔滨华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系特通电气的全资 子公司 哈尔滨特通 指 哈尔滨特通电气有限公司, 曾系特通电气的关联方 奥瑞德 指 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及更名前的哈尔 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第一大客 户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挂牌 指 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报告期 指2014 年1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