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3-12-07 |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 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及/或相关结论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 但公司进行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本所律师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作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6 年7月1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黑龙江特通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议案》 、 《关于授权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之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公司本次挂牌的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在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挂牌除尚需获得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外,已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特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6月16 日取得哈尔滨市 市 场监 督管理局开 发 区分 局核发的统 一 社会 信用代码为91230199077785811F 号的《营业执照》 ,载明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巨宝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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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李国勇,注册资本为 3,336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 营范围为 LED 照明设备与技术、LED 照明电源、蓝宝石生长电源及控制系 统、无功补偿装置、整流器、逆变器、稳压电源、互感器、工业用计算机控 制系统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咨询,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 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