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12-07

2016 年4月30 日 基准日 指2016 年4月30 日 公司登记机关 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改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6月6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6969 号《黑龙 江特通电气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申报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6月26 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7078 号《黑龙 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6月12 日 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508 号《黑龙江特 通电气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上下 文语义, 亦可指特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所 适用的《黑龙江特通电气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草案) 》 指 公司为本次挂牌而制定并在挂牌后适用的 《黑龙江 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为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指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会计师、 大华会计 师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同华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我国、境内、中国、中 国大陆、国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除 非另有说明,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 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已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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