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3-12-11 |
第一条 标的 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碱厂工业纯碱.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 GB210.1-2004Ⅱ类标准,并提供质量检验单.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等级 数量(吨) 包装 竞买成交单价 (元/吨) 总金额 (元)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说明:交收结算价是以竞买成交价格为基准,根据交易商所在区域不同有固定幅 度的调整,合同附页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第1页共5页1.付款:乙方应按照交收结算价,在竞买成交后第一个工作日 17:00 前将全 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2.结算:甲方根据交收结算价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进行产品交接.乙方需在规定提货日期 前一个工作日前将提货委托书传真至甲方.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到甲方仓库提货.乙方开出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提货委托书内容应 包括:提货车辆信息;
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需要完成提货,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提货的, 乙方需将货物转存到其他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货物 转存. 2.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前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 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后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担相关出库费用. 4.甲方交付货物时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六条 计量及标准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 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 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 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验收 第2页共5页1.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产品型号及数量与合同约定 不符,须在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 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 甲方交付产品
30 个自然日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 乙双方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 该部门的检验结果 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质量符 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各 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 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 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 车辆及驾驶员、 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 在提货过程中, 应遵守甲方厂区、 库房安全环保制度, 接受厂区、 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 否则, 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 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 第3页共5页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 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 时交付货物的,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 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 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属双方过错, 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 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 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