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3-12-11 |
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 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署 1.甲乙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 系统进行纯碱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 即行生效.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 名. 第4页共5页第5页共5页3.纸质合同由甲方在成交当日从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盖章确认后将合同传 真给乙方,乙方负责盖章后回传给甲方. 第十五条 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
15 个工作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 2.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工业纯碱竞买交易办法 (暂行) 》规定执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工业纯碱竞买交易办法》是本合同组 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工业纯碱竞买交易办法》 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工业纯碱竞买交易办法》为准.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 碱厂 单位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 十路
336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义龙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2-59865048 传真022-59865046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工行天津新华路支行 帐号0302090329300047267 邮政编码
300452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