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3-12-12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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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可以依法赠与、继承和质押. 公司股份如未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 公司股东应当以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且公司股东总 数不得超过
200 人;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在公司办理登记 过户,公司并及时更新股东名册. 公司股份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该 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转让股份;
股东转让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登记过户;
公司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更新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 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公司股份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 让,则按照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8 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或公司出具的持股证 明(股票)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