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3-12-14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钟田丽女士、刘永泽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日期:2014 年4月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钟田丽、刘永泽、贵立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联美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 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