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12-14 |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 师在本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 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意见书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期短期融资券备案文件中自行引 用或按交易商协会审查要求引用本意见书的内容, 但该等引用不得产生法律上的 歧义或误解.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以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体改生[1997]62 号 文《关 于同意设立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 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于
1997 年5月8日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现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3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1,777 0.00
1、国家持股 ―― ――
2、国家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21,777 0.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21,777 0.00
4、外资持股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234,786,070 100.00
1、人民币普通股 6,148,986,070 84.9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085,800,000 15.01
4、其他 ―― ―― 股份总数 7,234,807,847 100.00
(三)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持有有限售条 件股份数量 (股)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国有股东 67.29 4,868,547,330 ―― 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 外资股东 14.73 1,065,676,933 ――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30 21,867,988 ――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深 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其他 0.21 14,876,703 ―― 李玉兰 其他 0.18 12,996,771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 其他 0.18 12,912,725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其他 0.15 10,962,000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 其他 0.14 10,326,364 ――
4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行-嘉实沪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