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12-14 |
三、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规性条件
(一)发行人系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不存在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发行人的主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及钢压延加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 金融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在一年内还本付息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 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限为
365 天,符合《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6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三)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已发行待偿还余额未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