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12-14 |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0.14 10,094,028 ――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 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其他 0.14 10,009,964 ――
(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09 年7月22 日审议通过计划新增发 217,160,000 H 股股份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本次 H 股发行已经发行人于
2009 年9月1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及内资股股东、外资 股股东各自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增发尚未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 发行人现持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3月11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
21000040000602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 钢厂区,法定代表人为张晓刚,注册资本为 723,487.7847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 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外资比例小于 25%) ,成立日期为
1998 年9月14 日,业经
2010 年度工商年检.
(六)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黑色金属冶炼及钢 压延加工;
兼营:炼焦及焦化产品、副产品,化肥,钢材轧制的副产品,电力供 应、输配电,工业气体,通用零配件,计量仪器、仪表检定,冶金原燃材料、铁 合金加工,金属材料(不含专营)批发、零售及佣金代理(不含拍卖) ,仓储, 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标准物资、小型设备研制,理化性能检验,检验 试样加工,化检验设备维修.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其不存在超出《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核定范围经营的情形.
(七)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系于
2009 年6月12 日经发行人
200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经合理查验并基于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 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 立以来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公开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5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11 年10 月11 日以书面通讯形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 案》 ,同意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股东大会批准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拟分
2 期发行.
(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11 年12 月19 日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 期融资券的议案》 .
(三)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尚需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根据《注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期融资券尚需于发行前
2 个工作日向 交易商协会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业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据现行有 效章程之规定审议批准,并已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除尚需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外, 本期短期已具备发行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