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3-12-15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 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 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基本原则: 公司应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 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6、公司如出现年度经营微利(微利是指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低于 0.20 元人民 币)情形或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比例的规定

1、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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