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3-12-15 |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一)、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并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 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应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因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董事会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 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资产重组等.
(三)、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 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 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