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3-12-21

2010 年1月7日起以该公司名义多次买入浩电公司股票.具体成交情况为

2010 年1月7日10,000 股、

2010 年1月28 日10,000 股、

2010 年2月16 日110,000 股、

2010 年2月25 日56,000 股和

2010 年3月8日60,000 股,共计 246,000 股.

2010 年2月15 日,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达成合并协议.2010 年3月8日,浩电公司 与德克公司公开合并消息,浩电公司股票一路飘红,升值近一倍.晋财广茂公司随后逐步抛 售了所持浩电公司股票的三分之二,加上账面收益,共获利

50 万余元. 被告人潘逸璇长期从事炒股活动, 有大量资金投入且被套牢. 李大任的妹妹李晓英与其 关系不错,就介绍其结识李大任.在2010 年2月14 日举行的家庭晚宴上,潘逸璇与李大 任攀谈, 探得 浩电公司要发了 这一内幕信息. 潘逸璇随即四处筹集资金, 分别于

2010 年2月22 日、3 月2日买入浩电公司股票 40,000 股、38,000 股.在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 合并后,潘逸璇立刻抛出浩电公司股票 20,000 股,加上其所持股票的账面收益,共获利

15 万余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大任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 暗示晋财广茂公司买入 浩电公司股票共计 246,000 股,获利

50 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此外,李大 任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本案另一被告人潘逸璇泄露了 浩电公司将有重大有利交易 这一重大信息,使其得以获利

15 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 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逸璇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浩电公司股票 38,000 股,获利

15 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 定,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 年第十届 理律杯 模拟法庭辩论赛

5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处. 以下公诉人将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角度, 对本案李大任内幕交易罪、 泄露内幕信息罪和 潘逸璇内幕交易罪发表详细的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罪

(一)被告人李大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内幕交易解释》 ) 第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 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本案中, 被告人李大任于

2009 年6月30 日以晋利创投法人股东 代表身份进入浩电公司,并担任其董事.因此,被告人李大任是内幕交易罪的知情人员,符 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二)被告人李大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 本人 从事 或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行为时间 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 开前 ,并且 情节严重 或 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李大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暗示晋财广茂买入浩电公司股票且情节严重.现就相关内容论述如下: 1.被告人李大任暗示晋财广茂公司买卖浩电公司股票 暗示,指的是基于让他人从事某交易的目的,却用模糊的言辞避免了直接说明的行为. 本案中,李大任在知悉内幕信息后,认为浩电公司的股票具有投资价值,暗示下属子公 司从事相关交易,结合事实论证如下: 第一,李大任做出了研究手机电池行业的指示.根据温瑞帆6月11日的证言,李大任让 他 找人研究浩电公司和有关手机电池行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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