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12-21 |
周鹏举7月10日的证言也证实, 元旦 过后不久,上级公司又让我们注意手机电池和其他配件行业的研究 .由此可知,李大任经 由温瑞帆,向晋财广茂的周鹏举等人传达了研究的指示. 第二,由温瑞帆6月11日的证言显示,李大任对他下达指示时说 判断双方合并必然发 生 、 现在是买进的时候 、 用下面公司就行 ,可见李大任对温瑞帆交待时直言不讳,目 标清楚、意图明确,是希望下级公司购买浩电股票的.因此李大任的两次指示都是基于让晋 财广茂购买浩电股票的目的,以不明说的方式向晋财广茂传达的,是典型的暗示行为. 第三, 事实上晋财广茂公司接到上级公司指示后短短数日即领会了上级公司的意思, 意 图购买浩电公司股票.晋财广茂接到上级公司指示在1月5日后,周鹏举证词显示 他们进一 步研究手机电池和其他配件行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然后 提出要购买浩电公司股票 这 一过程在短短数日内发生,因为晋财广茂在1月7日就进行了第一笔交易.因此,从效果上亦 可以看出李大任的指示很容易让下级公司注意到浩电公司,因此他的指示是暗示行为. 第四,李大任收到的下级公司的反馈与自己的指示目的相符,于是说 事不宜迟,看准 了就要干 ,敦促下级公司进行购买,其认可与鼓励进一步强化了暗示,确保了暗示的完成.
2012 年第十届 理律杯 模拟法庭辩论赛
6 2.被告人李大任的暗示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内幕交易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 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 期间 .因此暗示行为发生时,内幕信息必须已经形成.而本案中,李大任的暗示行为确实 发生于 德克、浩电两家公司见面交流双方合作意向 这一内幕信息形成之后、公开之前. (1)德克、浩电两家公司见面交流双方合作意向为内幕信息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发生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 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因此内幕信息是指 对证 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 尚未公开 的信息,即其界定标准为 非公开性 和 重 大性 .以下将先解释内幕信息的法定范围,然后进一步说明采用这两条标准的合理性,再 论证 双方见面交流合作意向 符合这两条标准. ①内幕信息的法定范围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而依 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这说明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并 不是穷尽列举,应参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内幕交易指引》 )第八条第五项也规定了 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以上兜底条款说明,内幕信息的范围在法条中并未 穷尽列举.因此,除参考法律法规具体列举外,还应以是否符合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为考量 核心. ②应当采用 非公开性 、 重大性 界定内幕信息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结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称 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为内幕 信息 .认定内幕信息应采用 非公开性 和 重大性 作为界定标准.对此应进行如下理 解: 其一,非公开性是内幕信息的必要要件.法律规制内幕交易的目的,在于排除因投资人 取得投资信息机会不平等所造成的证券交易的不平等. 而一旦信息公开, 不平等的状态即已 消除,所以内幕信息必须具有非公开性. 其二, 关于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影响的重大性, 应该根据信息对投资者能否产生重大影 响来考量.依据《内幕交易指引》第九条,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 有关信息一旦公开,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 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即应考察在其它影响因素都固定的情况下,假设该 信息公开,其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考察各种因素作用下的股票最终 价格是不合理的. 因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总是事后进行, 如果某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 内幕交易, 而最终的股票价格由于证券市场复杂的其他因素而未发生明显变化, 就不认定这 则信息是内幕信息,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目的. 因此,考察股价变动可能性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是考察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程 度.股票是现代经济中的一种新兴产物,它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从 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股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也受到股票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影响,投 资者的购买决策是其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 从西方经济学大师凯恩斯的总供求模型来看, 在2012 年第十届 理律杯 模拟法庭辩论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