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3-12-22

5 将於二零一九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获提名重选连任之两位本公司董事之 资料列载如下: (1) 汤子嘉先生,38岁,自二零零八年十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董事局 下之执行委员会之成员,并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获推选为董事局副主席.彼 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加盟本集团,并参与本集团上海办事处之物业销售及业 务管理事务.汤先生并出任本公司旗下多家附属公司之董事.彼现主力从事中 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内地之物业发展及销售业务. 此外,汤子嘉先生於二零一三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一月期间出任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天津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汤子嘉先生为本公司之董事局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徐枫女士之子及董事局副主席 兼执行董事汤子同先生之兄长.三位均为E-Shares Investments Limited ( 「E-Shares」 ) 之董事.彼亦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 ― 川河集团有限公司 ( 「川河」 ) 之股东.徐枫女士、汤子同先生、E-Shares 及川河为本公司之股东及根愀 《证 券及期货条例》 (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 第XV部持有须具报权益. 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 ) ) ,根 《证券及期货条例》 之诠释,汤子嘉先生拥有284,807,445股已 发行股份. 汤子嘉先生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约.彼作为本公司之董事局副主席及执 行董事就管理本公司业务之服务现时可享有基本薪酬及房屋津贴合共每年2,350,000港元及其他非现金利,此乃董事局参照其下之薪酬委员会之建议, 及参考彼之职责及现时市况而厘定.此外,彼亦就其向本公司在中国上海市之 附属公司提供服务而享有年薪人民币156,000元及其他非现金福利,该酬金已获 董事局参照其下之薪酬委员会之建议而批准.

6 (2) 张兆平先生,54岁,自二零零四年九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董事局下之审核委员会之主席.彼再於二零零五年六月获委任为董事局下 之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及后於二零一一年四月获委任为该委员会之主席. 张先生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彼现 为香港之执业会计师及张兆平会计师事务所之东主.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并无拥有按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指之股份 中之任何权益. 张先生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正式的董事委任书,彼现时可享有董事袍金每年 170,400港元,此乃董事局根竟竟啥谌安握掌漭下之薪酬委员会之 建议,及参考彼之职责及现时市况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所有上述本公司之退任董事於过往 三年内并无担任其他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 且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所有上述本公司之退任董事之委任并无任何特定之任期,惟须按 《章程细则》 之 规定,在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至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及有资格可竞选连任.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按 《上市规则》 第13.51(2)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且并无其他事项需要提请本公司之股东垂注.

7 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假设股份过户登记处妥为注销已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或 之前购回之所有股份,已发行股份共为2,034,915,125股,该等股份为已缴足股本. 回购建议 根 《上市规则》 之规定,本部份乃作为说明函件,为 阁下提供一切在合理情 况下必需之资料,以协助 阁下在知情之情况下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回购建议. (1) 回购股份授权 待回购建议获得通过,且假设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二零一九年度股东 周年大会日期止,并无股份将予发行或被回购,本公司根孟钜话闶谌褡荚 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散会或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 限届满之日或本公司股东撤销或修订在回购建议下之授权批准 (以较早者为准) 止期间, 最多可回购203,491,512股已缴足股本股份,即不多於二零一九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当日 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之股份. 董事局认为回购建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股份过往曾多次录得以 较诸其相关资产净值出现重大折让之交易记录.回购股份可提高本公司之每股股份 资产净值及每股股份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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