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3-12-31 |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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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秘书 (或责成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 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