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1-07 |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的人士或公司;
「发行价」 指每股代价股份0.355港元;
「最后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委员会」 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刑先生」 指刑时阳先生,於本通函日期为独立第三方;
「张先生」 指张屹先生,於本通函日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
「袁女士」 指袁静女士,於本通函日期为独立第三方;
「通告」 指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 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3页;
「On Board」 指On Boar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袁女士全资拥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收购事项」 指建议由本公司向卖方收购富林(亚 洲) 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1%;
「青蓝会计师事务所」 指青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公司委聘的独立申报会计师;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C
3 C 释义「买 卖协议」 指本公司、富林(亚 洲) 、卖方与最终持有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的买卖协议;
「销售股份」 指卖方所持富林(亚 洲) 的510股股份,其中502股及8股分别由On Board及United Concord持有,相当於本通函日期富林(亚 洲) 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1%;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本公司股东;
「特别授权」 指将於股东特别大会徵求股东授出的建议特别授权,以向卖方配发及发行最多166,479,449股代价股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 指富林(亚 洲) 及其附属公司(如 有) ;
「最终持有人」 指袁女士及刑先生;
「United Concord」 指United Concor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刑先生全资拥有;
「卖方」 指On Board及United Concord;
「估值报告」 指美国评值就建议收购事项所编制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的估值报告,全文载於本通函附录I;
及「%」 指百分比. C
4 C 董事会函件卡姆丹克太阳能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Comtec Solar Systems Group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12)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张屹先生(主 席兼行政总裁) Cricket Square 邹国强先生Hutchins Drive 张桢先生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非执行董事: Cayman Islands Donald Huang先生王益新先生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 湾仔梁铭枢先生港湾道18号Kang Sun先生中环广场35楼Daniel DeWitt Martin先生28室敬启者: 须予披露交易涉及根乇鹗谌ǚ⑿写酃煞莸慕ㄒ槭展焊涣(亚 洲) 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1% 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绪言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的公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富林(亚 洲) 、卖方与最终持有人订立买卖协议,,
本公司同意向卖方收购富林(亚 洲) 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1%,最高代价合共为人民币52,020,000 元.代价将以本公司根唇缜蠊啥诔龅奶乇鹗谌ò捶⑿屑勖卡C5C董事会函件股代价股份0.355港元向卖方配发及发行新股份的方式支付(除 非本公司在卖方同意下选择以现金支付) .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进一步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以及授出特别授权. 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约方: (1) 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