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1-07 |
(2) 富林(亚 洲) ;
(3) 卖方;
及(4) 最终持有人. 略谧鞒鲆磺泻侠聿檠笏钪⑷ぜ叭沸,於本通函日期,富林(亚 洲) 、卖方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即 最终持有人) 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将予收购的权益: 根蚵粜,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相当於本通函日期富林 (亚洲) 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1%.於完成时,富林 (亚洲) 将成为本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由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持有51.05%权益, 包括下文「订 金」 一段所披露将配发及发行予本公司的一股新普通股及本公司将向卖方收购的销售股份,故富林(亚 洲) 的财务业绩将综合并入本公司的财务业绩内. 订金本公司将於买卖协议日期后第90个历日或之前向富林(亚 洲) 支付人民币1,000,000 元作为初步订金(「订 金」 ) .倘本公司无法落实完成,本公司须向C6C董事会函件富林(亚 洲) 支付总额相等於订金的算定损害赔偿,而订金将用作支付有关算定损害赔偿.倘无法於买卖协议日期后第180个历日或之前落实完成,而原因并非本公司不履行其於买卖协议项下责任,富林(亚 洲) 须立即将订金退还予本公司.本公司拟於完成时将订金注入富林(亚 洲) 作为股本.因此, 於完成时,富林(亚 洲) 将以订金作为认购价向本公司配发及发行一股入账列作缴足的新普通股. 建议收购事项的代价: 本公司就建议收购事项应付的最高代价为人民币52,020,000元(「最 高代价」 ) ,分六期支付,详情载列如下: 分期期数分期金额付款日期首期最高代价* ( 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除税前溢利)÷人民币58,000,000元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后60个营业日内按其各自的销售股份比例向卖方支付首期. 第二期最高代价* (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期间的除税前溢利) ÷人民币58,000,000元C首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60个营业日内按其各自的销售股份比例向卖方支付第二期. 第三期最高代价* (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十八个月期间的除税前溢利) ÷人民币58,000,000元C首期C第二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后60个营业日内按其各自的销售股份比例向卖方支付第三期. 第四期最高代价* (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十四个月期间的除税前溢利)÷人 民币58,000,000 元C首期C第二期C第三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60个营业日内按其各自的销售股份比例向卖方支付第四期. C
7 C 董事会函件分期期数分期金额付款日期第五期最高代价* ( 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十个月期间的除税前溢利) ÷人民币58,000,000元C首期C第二期C第三期C第四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后60个营业日内按其各自的销售股份比例向卖方支付第五期. 第六期最高代价* (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十六个月期间的除税前溢利)÷人 民币58,000,000 元C首期C第二期C第三期C第四期C第五期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60个营业日内按其各自的销售股份比例向卖方支付第六期. 於各个有关期间用作计算每笔分期(定 义见下文) 金额的除税前溢利(定 义见下文) 乃根涣(亚 洲) 的管理账目得出,包括非经常性项目及非日常业务过程中的项目.支付每笔付款前,该管理账目须经由本公司最终审阅及确认. 首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及第六期(统 称及各为「分 期」 ) 将由本公司以配发及发行数目相等於相关分期金额除以发行价并约整至最接近整数的代价股份的方式支付,前提为在获两名卖方书面同意下,本公司可选择以现金或结合现金及代价股份的方式支付任何分期.本公司将根鲜泄嬖蚓挽队泄仄诩涑ジ睹勘史制(包 括富林(亚 洲) 的除税前溢利) 刊发后续公布. 发行价及代价股份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355港元乃由本公司与卖方经公平磋商达致,并根煞蒽堵蚵粜槿掌诘氖帐屑奂扑愕贸.假设须支付最高代价并将透过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方式偿付,本公司将配发及发行合共166,479,449 C